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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精彩閱讀 歷史軍事、無限流、機甲 高榮 無廣告閱讀

時間:2024-08-24 09:31 /職場小說 / 編輯:任青
火爆新書《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由高榮最新寫的一本職場、老師、機甲型別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傳舍,郵書,郵驛,書中主要講述了:E.P.T51:145 簡10.楊放印甲渠官以亭行七月丁卯卒同以來•二事 133.3 此三簡均為“以亭行”的郵書記錄,收件者為甲渠候官或鄣候,寄件...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小說篇幅:中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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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08-25 04:51:42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線上閱讀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精彩章節

E.P.T51:145

簡10.楊放印甲渠官以亭行七月丁卯卒同以來•二事 133.3

此三簡均為“以亭行”的郵書記錄,收件者為甲渠候官或鄣候,寄件者分別為居延倉、居延都尉和無官印的楊放,這三件文書均由燧、燧卒達,與述“以郵行”的文書並無不同。其中簡4與簡10,簡6與簡8,簡7與簡9,不僅書寫格式完全相同,而且傳遞者的份也都一樣,說明文書由何人遞與其傳遞方式並無直接關係。值得注意的是,6、8二簡中由第七卒達的文書,不僅傳遞方式不同,而且其執行方向也完全相反。第七卒即第七燧卒,由居延簡中“從第四燧南界北盡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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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頁。

燧北界”的跡記錄(E.P.T56:25)可知,甲渠候官所屬的序數燧是由南向北依次排列的。研究表明,甲渠河北塞T15即第七燧遺址,位於甲渠候官遺址破城子(A8)之南、第四燧(P1)以北。①雖然肩塞尉治所和居延倉駐地的锯涕地望尚有待一步調查考證,但居延在北、肩在南則毫無疑問。甲渠候官位於居延與肩之間,甲渠第七燧又在肩塞與甲渠候官之間。從南到北可依次排列為:肩塞——甲渠第七燧——甲渠候官——居延倉——居延都尉府。如果說,第七燧處在肩塞尉駐地與甲渠候官之間,其文書往來須經第七燧中轉的話;那麼,居延一帶各官署與甲渠候官間的文書往來卻無需經過甲渠候官以南的第七燧。但簡8所示,居延倉給甲渠候官並“以亭行”的文書,卻是由第七卒達的。類似情況還有很多,如:

簡11.居延都尉章即起府甲渠九月辛未第七卒以來

E.P.T50:16B

簡12.東門輔甲渠官五月甲辰第七卒以來 E.P.T50:146

簡13.東門輔甲渠官閏月乙亥第七卒以來誠北部跡簿

E.P.T51:129

此三簡雖未標註文書傳遞方式,但均由第七卒達甲渠候官。按慣例,各部上報候官的文書(包括“跡簿”),都是由其官(即候)簽署發出的。簡13的文書為“誠北部跡簿”,故12、13二簡的發文者東門輔應即誠北部候,相關簡中“誠北候輔”(E.P.T52:18)和“誠北候東門輔”(259.1)的記載,也可為其佐證。可見,由第七卒達甲渠候官者,既有居延倉、居延都尉發出的南書,也有來自南部肩都尉府的北書,還有來自本候官河南上各部的文書。換言之,凡以甲渠候官駐地為中心的公文遞,都可能由第七燧承擔。當然,並不是所有發往甲渠候官的文書都由第七卒達。除上舉各簡外,發往甲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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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振宏:《居延漢簡與漢代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80頁。

候官(或鄣候)的文書又有鄣卒(E.P.T51:462B,184.1)、第三卒(E.P.T51:130)、第四卒(58.1)、第八燧卒(E.P.T51:135、E.P.T52:389)、第十卒(44.24、279.10AB)、臨桐卒(E.P.T51:190B、E.P.T53:55)和候(6.4)、候史(326.17)等達者。其中

居延都尉發往甲渠候官的文書,又有如下情況:

簡14.居延都尉章甲渠鄣候以亭行七月乙巳卒以來

E.P.F22:466

簡15.章曰居延都尉印十一月丙午遊擊卒始以來

E.P.T57:10B

簡15未注收文者,從其出土地可知應為甲渠候官無疑。值得注意的是,14、15二簡中收、發文者均同,但遞份有別。據E.P.F22:61簡可知,萬歲部下轄有遊擊亭,故簡15中的遊擊卒當即萬歲部所轄的遊擊亭卒。萬歲部是甲渠河北塞最南邊的一部,其所屬各亭(燧)均在第四部之南。與第七卒一樣,遊擊亭卒遞居延都尉發往甲渠候官的文書,也不是順投遞,而要遠離住所專程往。漢代邊塞防禦系統由都尉府——候官——部——燧構成,但常事務和吏卒的考核管理主要是透過各候官行的,公文往來也不例外。雖然簡9中三埃燧的隸屬關係不明,但上述發往甲渠候官的文書基本上都是由該候官所屬各部亭(燧)吏卒達的。由此推斷,在各候官轄區內,位處通線上的各部、亭(燧),都負有遞公文的責任。同一候官所屬的各部、亭(燧),可能有一定的分工,它們流承擔文書遞,並可據情況指派不同的吏卒。第9、11、14、15四簡中,發文者和收文者完全相同而文書遞者有別,大概就是不同時段各燧(部)流執勤的緣故。因此,如第4、10、14諸簡那樣,只要註明時間(月捧坞支)和遞者職、名,即使省去燧名,也不致引起混。而沿途各亭(燧)對遞公文的吏卒,要提供必要的利和幫助。否則,那些戍所在甲渠候官以南的亭燧如第七燧、遊擊亭的吏卒,就很難在遠離戍所的候官以北地區承擔公文遞任務。因此,與“以郵行”一樣,“以亭行”者也是利用各亭(燧)所提供的通與食宿方傳遞文書或郵件,並非逐亭依次傳遞;處在通線上的亭(燧)流承擔公文遞任務,至於锯涕由何人遞,則可因事、因時而異。就居延漢簡的記載來看,“以亭行”的文書基本上限於同一都尉府(居延)轄區。迄今為止,尚未發現不同都尉府之間或跨越郡縣的文書往來採用“以亭行”的例證。故與“以郵行”者相比,“以亭行”者主要是距離較近的文書往來。

三 “以次行”

所謂“以次行”即指依次傳遞的文書。據文書傳遞範圍或中轉區間的不同,又有“以縣次傳”“以次傳”“以亭次行”和“以燧次行”等形式。虎地秦簡《封診式•遷子》爰書記載,某裡士伍甲之子丙,因其甲控告而被斷足,並“遷蜀邊縣”。①官府即派吏和徒隸帶著通行憑證“傳”及相關文書,在诵贰縣令史即可更換吏、徒,然逐縣解到成都。由此可見,所謂“以縣()次傳”者,就是指以縣()為中轉單位,每到一縣()就可更換遞人員。“以縣()次傳”者如此,“以亭(燧)次行”者亦然。不過,這裡的亭燧應是按規定承擔文書遞任務者,並不是指所有的亭燧。如漢簡中有“甲渠官亭次走行□戍卒同以來,轉事”(39.12)這樣的文書記錄。簡中僅籠統地書寫“同”的戍卒份,而省去其戍所名稱,應與上舉第4、10、14諸簡所記的“燧卒同”“卒同”和“卒”等一樣,也是當時值遞公文的戍卒,故無需標註其戍所名。

漢簡資料顯示,“以亭(燧)次行”者,主要用於各級邊塞組織間的文書往來,如下簡:

簡16.張掖甲渠塞尉印甲渠官亭次行 E.P.T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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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虎地秦墓竹簡》,第261頁。

簡17.張掖甲渠塞尉 甲渠官亭次急行 回 十月癸巳燧尚以來

E.P.T48:118

簡18.周並私印甲渠官亭次行九月癸丑卒以來•一事

E.P.T26:7

簡19.玉門官燧次行永和二年五月戊申朔廿九丙子虎異叩頭罪敢言之 D1974①

第16、17二簡均為張掖甲渠塞尉發往甲渠候官的文書記錄。甲渠塞尉為甲渠候之副貳,他給甲渠候官的文書當為請示彙報或建議的,不可能在其上級甲渠候收到之就讓各亭周知;簡18為周並給甲渠候官的文書。周並份不詳,但他沒有官印,地位當低於候,故該簡無疑也是上呈文書。王國維先生認為,簡19“上署‘玉門關燧次行’,蓋布不封之書也……此簡不著受書之官而但云‘敢言之’,官錄蓋以一書布通告玉門所屬諸燧,故上題‘玉門官燧次行’。‘次行’者,以次行也”②。從第16—18簡及其他相關簡例的書寫格式來看,簡19中“燧次行”的“玉門官”正是該文書的“受書之官”,致書者則是玉門候官下屬的虎異。文中“叩頭罪敢言之”是漢代典型的上呈文書的行文格式,本簡是虎異上呈玉門候官的文書,不能因其上不見有封緘標誌就視為“布不封之書”。漢簡中屢見有“封不可知,甲溝官燧次行”(E.P.T59:639)、“章破,滅不可知”(E.P.T52:39)之類的文書記錄,可知以“燧次行”的文書在寄發時是有封泥的。文書無封印或封印模糊不清可能是在遞中脫落、破損,也可能有別的原因。所謂“布”,當為上級機關或其吏向下屬組織或吏卒釋出的文告。述以“亭次行”“燧次行”諸簡顯示的均為下級或同級副職的上呈文書,顯然不能視為“布”。“布”的形式在漢簡中也有反映,如居延所出的一枚三面書寫的觚,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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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吳初驤等釋校:《敦煌漢簡釋文》,第211頁。以下凡此種簡號,均出此書,不另注。

②羅振玉、王國維:《流沙墜簡》,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11頁。

簡20.十二月辛未甲渠候安候史個人敢言之蚤食時臨木隧率□□□□□□□□□□□□□舉蓮燔一積薪虜即西北去所失亡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謂城倉禹兼行丞事(第一面)

廣田以次傳行至望遠止回(第二面上端)

寫移疑虜有大眾不去併入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嚴吏卒驚蓬火明天田謹跡候候望止往來行者定蓬火輩诵温兵戰鬥毋為虜所萃槧已先聞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砂北甲[渠](第二面)

278.7A

護V未央候史包燧畸等疑虜有大眾併入為寇檄到護等各循行部界中嚴吏卒定蓬火輩诵温兵戰鬥毋為虜所萃槧已先聞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第三面) 278.7B

簡文第一部分為十二月辛未甲渠候安、候史徊人向居延都尉府報告所屬臨木燧卒蚤食時發現的敵情,第二部分為居延都尉據他們的彙報於當天下達的布文告,要從“廣田以次傳行至望遠止”;第三部分則是殄北候官在接到文告於次向其所屬的候、候史及燧行部署的文書。從簡文看,此文告雖為布,也有封泥,當是用來證明文書真實和權威的憑證。勞榦先生以地灣(A33)發現的一枚四稜觚(編號12.1,簡文從略)為例,說明布“不封緘,故用觚為之。其上當仍有封泥,今已脫矣”①。誠為卓見!

以“亭(燧)次行”者既有上級的布文告,也有下級的上呈文書。都尉府下達候官的文告也有“亭(燧)次行”者,但大多是同一候官的文書往來。除上列16—19簡外,又見以下各簡:

簡21.步昌士吏拓治所亭次走行 D1733

簡22.卻適士吏當谷燧亭次走行 D18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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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勞榦:《居延漢簡考釋之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第40本,1960年,第3頁。

簡23.誅虜候世亭次走行 回 D1291A

簡24.候史德在所以亭次行 回 D2035A

簡25.萬歲東西部胡東部候燧次走行 D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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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作者:高榮
型別:職場小說
完結:
時間:2024-08-2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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