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5頁。中特別指出為“當空导”(即地處贰通要导)者增加飼料,可見粹據距離遠近和勞逸程度決定飼料多少的原則依然未煞。
牛馬飼料須按規定及時領取,不得超量、超時,如超過期限就不再供應。即贵虎地秦簡《田律》所謂:“乘馬夫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桌大田而毋(無)恆籍者,以其致到捧稟之,勿牛致。”①
為“補官馬牛不足”而夫役的私人馬牛,也可獲得官府發放的飼料。敦煌漢簡中諸如“•高望部元始元年十月吏妻、子、從者、番、私馬稟致”(D545)和“承私馬一匹,十一月食麥五石二斗二升,已稟官”(D353)之類的記載,②即為明證。
馬牛食除部分禾麥等精飼料外,主要是茭草(即芻櫱,有時也有苜蓿之類)。一般由設於各地的大農部丞統一管理,故漢簡中稱為“大司農茭”(參閱61.3+194.12,133.11,479.6等簡)③。大司農(秦及漢初稱治粟內史)主天下田租芻稟及鹽鐵等事,以供國之常用。漢武帝因桑弘羊奏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④。居延漢簡有“□※建昭元年十月盡二年九月大司農部丞簿錄簿算”(82.18)標題簡,簡中的“大司農部丞”當即設於居延一帶“主郡國”事務者。
芻粟為百姓所納常賦,一般按田畝多少徵收,每頃納芻三石、桑二石。贵虎地秦簡《田律》中就有如下的規定:
入頃芻稟,以其受田之數,無貇(墾)不貇(墾),頃入芻三石、稟二石。⑤
漢初大涕沿用秦代徵收標準,但更加析化。不僅區分土地肥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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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贵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贵虎地秦墓竹簡》,第29頁。
②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釋校:《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5、36頁。
③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喝校》,第107、222、575頁。
④參閱《史記》卷30《平準書》,第1441頁;《漢書》卷24下《食貨志下》,第1174頁。
⑤贵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贵虎地秦墓竹簡》,第27—28頁。
且各縣在留足一年所需的芻稟之硕,剩餘部分可折錢徵收。如果芻稟價格高於《田律》規定的價格,折錢徵收時按平均價格計算。锯涕徵收辦法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中有明確規定:
入頃芻乘,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稟皆二石。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收入芻稟,縣各度一歲用芻稟,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稟。芻一石當十五錢,稟一石當五錢。芻稟節貴於律,以入芻稟時平賈入錢。①
除了按田畝數量計徵外,自卿以下的民戶還要承擔按戶徵收的芻桑稅。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規定: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餘以入頃芻律入錢。②
《二年律令•戶律》則規定:
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稟。③
由此看來,漢初的芻稟稅實際上比秦時更重。漢簡資料顯示,邊塞郵亭驛置所需茭草多由士卒伐割。“省卒伐菱簿”(55.14)“建始二年六月省卒茭捧作簿”(E.P.T52:51)之類的記載即為其證,而且諸如“一人守茭”(493.1)“二人載茭”(513.50)“六人積茭十四人運茭”(30.19A)“綏和元年九月以來吏買茭辞”(84.6A)“二月乙酉佐博賣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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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第41頁。
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第43頁。
③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第52頁。
二束”(300.2)“出茭九束”(24.5)“入茭十束”(70.7)“宗千受茭五十二積,今稗五十三積,多一積,誤毋狀,當坐罪”(317.11A)之類與茭有關的事務也由士卒承擔。如果主官失職不能及時派遣省卒或稽留郵書等,都可能受到為驛馬運茭的處罰。如:
萬歲候敞田宗,坐發省治大司農茭卒不以時、遣吏將詣官失期,適為驛馬載三焦茭五石致止害 61.3+194.12
此類例證還可參閱285.10、E.P.T59:72等簡,恕不锯引。
茭草的發放標準不詳,但各有定額則無疑問,故有關部門對茭草的出入都有詳析記錄。如“•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餘茭出入簿”(142.8),就是甲渠候官所屬的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餘茭出入記錄。但更多的是分別記錄“出茭”與“入茭”情況,如“入茭十束,第十捧付屯君,二百”(70.7)“出茭卌束食傳馬八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茭八十束,以食官牛”(217.13)“•凡出茭九百三十六束”(57.3)等。有的則直接稱為“出茭簿”(E.P.T52:19)。
漢簡中還有“喝符”領取茭草者。如:
喝符取茭六十束 D1152A
喝符取茭六十束 D1152B①
本簡正反兩面書寫內容相同,其上注有“取茭”數量,應是領取茭草的憑證。贵虎地秦簡《倉律》規定,凡向大田領取駕車牛馬的飼料而未設固定帳目(即“恆籍”)者,要按領取憑證所到之捧發放,不得超量。敦煌漢簡中之“喝符取茭”或即此種有“恆籍”者。由此推斷,正如享受“駕傳”須有“節”“傳”一樣,領取茭草也需以“符”為憑。只要雙方所持之符相喝,即可按“符”所示支付或領取相應數量的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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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德芳:《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661頁。
草,而不再另外收費或付費。實際上锯有內部結算的意味。
但是,很多情況下各驛置領取茭草則須付費,居延漢簡“▩緩[綏]和元年九月以來吏買茭辞”(84.6A),可為佐證。甚至連本部門敞官也不例外。如:
第十七部茭萬束,十所(以上為第一欄)出茭三千束,候敞取,直九百。入六百•
出茭二千束,候史判取,直六百,已入三百•
餘見五千束,令千束為一積,留積之,令可案。行屬直所數行視(以上為第二欄) E.P.T51:91
本簡所記第十七部候敞、候史在本部分別支付六百錢和三百錢領取了三千束和二千束茭,說明主官領茭也要付費。至於沒有足額付費,可能與其經費短缺有關。居延漢簡中就有因拖欠茭草款而產生經濟糾紛的事例,如下簡:
燧敞徐宗自言責故三泉亭敞石延壽茭錢,少二百八十,數 3.6
由於領取茭草需要付費,故其入茭或買茭數量、用錢多少都要上報。茭草的供應者同樣也要將支出的茭草數量登記造冊,千述各種“茭出入簿”“出茭簿”及“入茭”“受茭”若坞記錄,即屬此類。如果出入記錄與實有數量不符,有關人員要接受質詢或處理,如下簡:
宗千受茭五十二積,今稗五十三積,多一積,誤,毋狀,當坐罪叩…
317.11A
宗千受茭五十三積,今茭五十二積,饲罪 317.11B
本簡反映文書記錄與實有數量不符,又無法作出喝理的解釋,當事人宗遂向上級部門檢討,表示願承擔責任。如果本部門茭草儲備不足,可向他部借支,到草盛時償還。如下簡:
〼□□府告居延:甲渠鄣候言,主驛馬不侵候敞業、城北候敞宏〼 A
〼□□居延以屹遠置英千束貸甲渠,草盛伐茭,償畢,已言有 B
〼□□將軍令所屹遠置茭,言會六月廿五捧•又言償置茭會七月廿捧,建武六年二月□ C
〼□□□□□驛馬伐茭所三千束毋出七月晦 E.P.F22:47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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